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第三条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人力社保部门作为技工院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但目前我省还没有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各技工院校在审核教师继续教育材料时,存在认定依据不一致、教育内容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等现象。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与我省实际,出台《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有利于加强全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提升教师队伍能力水平。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三)《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12条,主要明确六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细则》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类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二)明确适用范围。《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技工院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三)明确学习内容和学时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其中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本专业(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以及专业课教师的企业实践。行业公需科目主要包括技工院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现代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与教育技术、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学时要求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明确学习途径。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主要有培训或学习研讨类、网络类、专业学术活动类、职业竞赛获奖类、科研或论文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类、对口支援或结对帮带类等7类途径,并对不同类别的学时认定进行了明确。

(五)明确登记模式。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根据人事隶属关系由各校在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如实登记。

(六)明确学时效力。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须提交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不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不予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5025332

办公室 供稿)